宜昌文化旅游职业教育联盟
章 程
(审议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国发﹝2019﹞4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职业教育发展的意见》(宜府发﹝2018﹞26号)精神,促进教育链与产业链深度融合,不断提升文化旅游职业教育服务宜昌产业发展能力。特组建“宜昌文化旅游职业教育联盟”,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联盟名称:“宜昌文化旅游职业教育联盟”,英文名称:Yichang Cultural Tourism Vocational Education Group (CTVEG)。
第三条 宜昌文化旅游职业教育联盟是宜昌市教育局、市文化和旅游局主导,以高职学校为龙头,中职学校为基础,文化旅游产业为依托,校企合作为重点,以提升产业的核心竞争力为目标,创新校企合作体制机制、突出校企合作育人特色、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行业性职业教育办学联合体。宜昌文化旅游职业教育联盟以章程为其共同行为规范。
第四条 宜昌文化旅游职业教育联盟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旨在搭建产学合作、校企合作、校校合作的平台,引导学校、企业、行业协会之间的全方位合作,实现联盟内部成员之间的资源共享,培养适应三峡区域经济发展需求的技术技能型人才。通过院校与企业之间的良性互动,提升职业教育服务产业能力,促进宜昌职业教育特色化、品牌化发展,推动宜昌经济社会科学发展。
第五条 宜昌文化旅游职业教育联盟所有成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条例及有关规章制度,依法从事教学、科研、服务、合作与交流等活动;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
第六条 宜昌文化旅游职业教育联盟接受宜昌市教育局业务领导和管理。
第七条 宜昌文化旅游职业教育联盟秘书处设在三峡旅游职业技术学院,湖北省宜昌市高新区汉宜大道205号。
第二章 联盟任务
第八条 宜昌文化旅游职业教育联盟的主要任务:
(一) 实行集团化办学,探索校企合作办学新模式。开展“现代学徒制”、“订单”、“定向”或委托培养,探索学校与行业企业之间的多种形式合作模式,建立资源共享、互利共赢、合作发展的长效机制,实现“校企合作、产教融合”。
(二)探索中、高职的有效衔接,促进职业教育协调发展。扩大单独招生、技能高考等选拔考试范围,大力推进“3+2”分段制人才培养模式,对接宜昌支柱产业,从课程设置、教材开发入手,探索中高职一体化办学模式,架构中职与高职教育衔接融通的“立交桥”。
(三)优化资源配置,实现资源共享。联盟内人员、设备资源统筹利用,实训基地共建、共管、共享;校企共同开发课程,共同培养人才;校校之间实现优势互补,特色发展。加强学校内涵建设,提升服务能力。
(四)深化技术开发合作,积极开展企业员工培训。以产业为纽带,以项目为平台,实现联盟成员之间全方位合作。校企合作共建产品开发中心或技术服务平台,共同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提升技术服务能力。
(五)开展集团化办学政策研究,探索集团化办学的长效机制。加强对职业教育发展的政策研究、战略研究,指导行业、企业和学校合作办学,建立基于产权制度和市场机制的职教联盟治理结构。优化整合现有职教资源,实现“人才共育、过程共管、成果共享、责任共担”的校企合作办学体制。
第三章 联盟成员
第九条 宜昌文化旅游职业教育联盟由理事单位组成,凡宜昌三峡区域开办文化旅游专业的职业院校、文化旅游企业、行业协会、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均可自愿申请参加。联盟原则上由成员单位的负责人担任理事,代表其所在单位参加联盟的会议及有关活动。
第十条 申请加入宜昌文化旅游职业教育联盟的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宜昌文化旅游职业教育联盟的意愿;
(二)拥护宜昌文化旅游职业教育联盟章程;
(三)愿意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十一条 加入宜昌文化旅游职业教育联盟的程序:
(一)首批加入职教联盟的单位需填写登记表,经单位同意盖章后即可加入。
(二)以后申请加入职教联盟的单位,需向职教联盟秘书处递交申请,由2/3以上理事参加的理事会研究同意后,方可加入。
第十二条 宜昌文化旅游职业教育联盟成员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与宜昌文化旅游职业教育联盟的各种活动;
(三)优先享用宜昌文化旅游职业教育联盟内各种职业教育资源,优先选择、使用专业技术人才;享受行政部门给予宜昌文化旅游职业教育联盟的优惠政策,拥有宜昌文化旅游职业教育联盟规定范围内的投资决策和利益分配方面的权力。
(四)根据本单位发展的实际需要,有权向宜昌文化旅游职业教育联盟理事会提出在教育、教学、实习、招生、就业、师资、教学资源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五)建议修改宜昌文化旅游职业教育联盟章程;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对宜昌文化旅游职业教育联盟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三条 宜昌文化旅游职业教育联盟成员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宜昌文化旅游职业教育联盟理事会决议;
(二)执行就业准入制度和岗前培训制度;
(三)维护宜昌文化旅游职业教育联盟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宜昌文化旅游职业教育联盟交办的工作任务;
(五)向宜昌文化旅游职业教育联盟反映建议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根据联盟活动安排,分担联盟活动时的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 宜昌文化旅游职业教育联盟成员要求退出联盟时,应提前三个月向联盟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联盟理事会批准后,方可退出,并办理相关手续。宜昌文化旅游职业教育联盟成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宜昌文化旅游职业教育联盟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宜昌文化旅游职业教育联盟在宜昌市职业教育发展指导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实行理事会负责制。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处,秘书处设在理事长单位,是联盟常设办公机构。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决议重大问题需经半数以上理事同意方为有效。宜昌市职业教育发展指导委员会代表宜昌市人民政府管理、指导联盟运作与发展。
第十六条 宜昌文化旅游职业教育联盟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20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8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宜昌文化旅游职业教育联盟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如遇特殊情况,可由理事长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或理事长会。
第十八条 宜昌文化旅游职业教育联盟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宜昌文化旅游职业教育联盟发展战略规划;
(二)制定实施宜昌文化旅游职业教育联盟年度工作计划;
(三)开展联盟化办学政策研究,探索校企合作办学新模式及联盟化办学的长效机制;
(四)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向有关部门提交宜昌文化旅游职业教育、产业发展建议、议案;
(五)搭建联盟内各成员间相互合作交流平台,协调合作关系,推进联盟内校校之间、校企之间资源共享、协作共建,促进中高职衔接、产教融合发展;
(六)审议和接受新的成员单位。
第十九条 理事长是宜昌文化旅游职业教育联盟的负责人,理事长在任期负责联盟工作。其职责是:
(一)主持召开宜昌文化旅游职业教育联盟理事会;
(二)组织实施宜昌文化旅游职业教育联盟年度工作计划;
(三)向宜昌文化旅游职业教育联盟理事会做年度工作报告;
(四)主持宜昌文化旅游职业教育联盟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宜昌文化旅游职业教育联盟副理事长的职责是协助理事长做好有关工作,完成理事长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负责联盟日常事务的处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完成理事长、副理事长交办的日常工作;
(二)负责专业建设、校企合作等各项工作的协调安排;
(三)收集、发布宜昌文化旅游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信息和人才供求信息;
(四)负责宜昌文化旅游职业教育联盟的宣传和有关文档管理工作;
(五)负责筹备理事会和理事长会议,起草会议文件、撰写工作报告;
(六)负责宜昌文化旅游职业教育联盟的联络工作;
(七)负责定期开展成员活动,组织校企对接交流、教师下企业活动,依据企业需求,组织企业骨干人员参与并开展人才培养、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工作。
(八)负责定期组织开展校校各专业间的交流合作,推进教学资源共建共管、互利共享、优势互补,共同建设宜昌特色专业和品牌专业。
(九)负责教学活动协调。根据企业提出的人才培养要求,与企业兼职教师共同完成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与实施督导。
第二十二条 秘书长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联盟内各机构、专业委员会工作;
(三)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第二十三条 宜昌文化旅游职业教育联盟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和秘书长、副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关心职教事业发展;
(三)在职业教育或行业企业中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分;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四条 本联盟不收取会费,不开设财务账户,联盟日常工作经费由联盟成员所在单位承担,联盟活动经费由联盟理事长单位与活动承办单位协商解决。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五条 对本联盟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长会议审议通过后报理事大会表决。
第二十六条 本联盟章程的修改,在理事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宜昌市教育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二十七条 宜昌文化旅游职业教育联盟如果完成使命需要解散或由于其它原因需要终止活动时,由理事长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八条 宜昌文化旅游职业教育联盟终止动议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宜昌市教育局核准同意后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宜昌文化旅游职业教育联盟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在宜昌文化旅游职业教育联盟理事会秘书处。